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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调整ETF期权持仓限额总持仓限额为10000张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20 08:51:50  阅读:2912+ 作者:责任编辑NO。魏云龙0298

来历:上交所

各商场参与人:

为有用发挥期权产品的商场功用,依据《上海证券买卖所股票期权试点买卖规则》《上海证券买卖所、中国证券挂号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危险操控办理办法》《上海证券买卖所股票期权持仓限额办理事务指引》的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买卖所(以下简称本所)就调整ETF期权持仓限额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投资者(含个人投资者、组织投资者及期权运营组织自营事务,下同)单个合约种类权力仓持仓限额为5000张、总持仓限额为10000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10000张。

期权运营组织确认客户单个合约种类的持仓限额时,不得超越前款规则的持仓限额。

二、期权运营组织应当依照每个客户期权买卖、额度运用及危险承受能力状况,依照以下规范,审慎确认、调整客户衍生品合约账户(以下简称合约账户)单个合约种类持仓限额:

(一)新开合约账户权力仓持仓限额为100张、总持仓限额为200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400张。

(二)经期权运营组织评价以为危险承受能力较强、开户满10个买卖日、期权合约成交量到达100张且具有三级买卖权限的客户,权力仓持仓限额1000张、总持仓限额2000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4000张。

(三)经期权运营组织评价以为危险承受能力较强、开户满10个买卖日、期权合约成交量到达500张、自有财物余额超越100万元且具有三级买卖权限的客户,权力仓持仓限额2000张、总持仓限额4000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8000张。

(四)经期权运营组织评价以为危险承受能力较强、开户满10个买卖日、期权合约成交量到达1000张、自有财物余额超越300万元且具有三级买卖权限的客户,权力仓持仓限额为5000张、总持仓限额为10000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10000张。

本告诉所称自有财物余额,指投资者保管在该期权运营组织的沪深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经过融资融券买卖融入的证券和资金)。

本告诉所称期权合约成交量,指投资者在沪市期权合约种类买卖中兼并核算的成交量。

三、期权运营组织将投资者单个合约种类权力仓持仓限额进步到2000张以上(不含2000张)的,应当在调整的前一买卖日填写《ETF期权持仓限额报备表》(样张详见附件),向本所进行存案。初次存案资料应由期权运营组织期权事务部分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分或公司公章。

四、个人投资者买入金额不得超越其自有财物余额10%与证券账户曩昔6个月日均持有沪深证券市值20%的较高者。

关于经评价以为危险承受能力较强且满意必定条件的个人投资者,期权运营组织可以结合其期权买卖、额度运用及危险承受能力状况,依照以下景象调整买入金额限额:

(一)关于具有三级买卖权限的客户,其买入金额限额最高为该客户自有财物余额的20%。

(二)关于权力仓持仓限额已到达2000张的客户,其买入金额限额最高为该客户自有财物余额的30%。

买入金额限额成果依照10000元的整数倍向上取整。

五、期权运营组织依据本告诉规则对客户核定的ETF期权权力仓持仓限额、总持仓限额、单日买入开仓限额,可统一适用于沪市各ETF期权合约种类。

六、做市商持仓限额由本所依据做市商类型、做市资金规划等确认,并经过与做市商签定的做市协议进行约好。

七、期权运营组织、做市商、投资者因展开生意事务、做市事务及套期保值买卖等需进步持仓限额且契合本所规则条件的,可以精确的经过《上海证券买卖所股票期权持仓限额办理事务指引》的规则,经过期权运营组织向本所提交进步持仓限额的申请资料。

八、本告诉自2019年12月23日起施行。本所于2015年5月3日发布的《关于上证50ETF期权持仓限额调整有关事项的告诉》(上证发〔2015〕44号)和2016年8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调整上证50ETF期权持仓限额办理有关事项的告诉》(上证发〔2016〕35号)一起废止。

特此告诉。

附件:ETF期权持仓限额调整报备表(样张)

上海证券买卖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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